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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做不到拾金不昧,反而“狮子大开口”

       领失物被要“高价”
  7月28日下午,哈尔滨市南岗区某商场的业户高女士在整理完刚收到的货物后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她左思右想也想不出放在什么地方。高女士回忆当时整理货物的时候除了店员以外就是送货员,并没有进来客人。
  无奈之下,高女士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关机。后来她又接着打,有个男人接听了电话。原来,高女士在整理货物时来了个电话,接听之后顺手将手机放在了送货人的推车上。手机有了下落高女士很高兴,她请对方把手机送过来,并表示支付一定的酬金。那个送货人开始答应了,可高女士等了一下午也没有等来自己的手机。于是她接着给自己的手机打电话,要求送货人尽快送过来。可这回送货人的口气就不一样了,他要求高女士支付2000元,否则就要把她的手机卡扔掉,然后自己使用这部高档手机。高女士一听急了,她心疼的不是自己的那款高档手机,而是手机里的资料,她全部的生意合作伙伴和各种社会关系的电话号码都在里面。虽然资料重要,但被对方索要2000元,实在有些离谱。
  经过几天的沟通,那个送货人丝毫没有让步的意思,而且还经常用高女士的手机打电话。高女士要报警。那个送货人说,自己没有犯法,送还失物要点报酬是应该的;再说自己顶多换个地方去送货,警察也找不到他。高女士这下犯了愁:手机不要了,损失就大了;要回手机,那2000元的“劳务费”实在是高。
  拾到者有权要“劳务费”
  黑龙江省法学会王元庆表示,有偿失物招领从是否合法的角度讲,《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里也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因为拾到失物一方已经付出保管、通知等服务,有权收取一定报酬。
  这些法律法规体现了“物归原主”的立法本意,也暗含了对拾金不昧行为的鼓励,同时也兼顾到了对拾得人合理利益的保护,以此力求达到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利益的均衡。从《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来看,规定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酬金多少法律没定论
  王元庆认为,现阶段不能苛求每一个人都达到拾金不昧的无私境界。拾到失物者为了通知失主,可能会因打电话而发生通讯费,找失主的交通费或邮寄费等费用,因为向失主索要这部分的“劳务费”是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如果拾到者向失主索要其他的“酬金”,法律上则没有定论。一般来说,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可以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20%至30%的酬金。但是由于遗失物价值难以衡量,法律上对于失主付费取回失物的具体金额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生活中,失主有时丢失的是一些证件,或者是价值很小的财物,酬金该如何计算,如果认领遗失物的失主拒绝给付这笔酬金又该如何处理呢?王元庆说,证件的价值的确比较难以确定,它们对于失主至关重要,但对于拾得人却往往毫无价值。基于这种情况,拾得人通常会很乐意将证件返还给失主,即使他要求报酬,也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对于价值很微小的物品,通常情况下拾得人会自动放弃这种获酬权,或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拾物据为己有构成侵权
  目前,我国遗失物的招领和认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遗失物中含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驾驶证、学生证等),那么拾得人可以直接返还给所有人或通知其来领取;另一情形是遗失物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地不明,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交存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招领公示,招领公示的期限一般可规定为6个月或1年,逾期未认领遗失物的,由公安机关扣除公示及保管费后,将遗失物返给拾得人,归其所有。所有人在招领期限内前来认领的,公安机关在公示及保管费用得到偿还后,应当将遗失物返还所有人。所有人请求返还遗失物而拒不支付公示、保管费用及拾得人所请求合法之报酬的,公安机关、拾得人对于遗失物可以行使留置权。  至于拾到者拒绝归还财物而引发的纠纷,与此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对于高女士丢手机一事,如果拾得手机的送货人拒不归还手机,高女士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转自东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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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3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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